摘要
1970年以来,对传统的投资体制进行了某些改革,如放宽项目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拨改贷”,“投资包干”,招标投标等等。这些改革有一定成效,但远远不能令人满意,什么原因?主要是近几年的改革仍然没有跳出在中央和地方之间上收下放投资决策权限那种产品经济的老框框。在行政部门的严重束缚下,企业没有成为损益自负的投资主体,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市场体系,投资的间接控制由于没有市场和微观基础不能奏效,而投资的直接控制的功能已大大弱化,微观不活与宏观失控并存。出路在于按商品经济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投资体制的改革。一、尽快造就真正的投资主体投资主体是具备投资决策权力、享受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的个人或组织。
出处
《投资研究》
1988年第5期11-16,共6页
Review of Investment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