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以实物出资时,允许以抵押的资产进行投资吗?怎样进行有关的审验?根据现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的相关规定,以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出资时,除了观察、盘点实物,还应验证出资前的产权是否归属出资者。对实物中须办理过户手续但在验资时尚未办妥的,应检查被审验单位及其出资者之间是否签署了在规定期限内办妥过户手续的承诺函。用于抵押的实物资产,因其产权归属尚未确定,不能用以出资。
出处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03年第10期23-24,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