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3、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转回及其对当期所得税费用的影响如果原导致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或者已经消除,使固定资产的价值得以恢复,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对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予以转回;同时,还应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此时主要涉及以下两方面的会计处理及所得税纳税调整:(1)因恢复固定资产价值而转回计入损益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以及涉及的纳税调整;(2)因恢复固定资产价值而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额,以及涉及的纳税调整。
出处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03年第10期40-43,共4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