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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捐赠与受赠应交所得税的计缴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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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发布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1.企业对外捐赠,除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2.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以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对外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作者 翟培林
出处 《对外经贸财会》 2003年第10期20-2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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