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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行政处罚“六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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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有的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财政法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后,被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布无效,发人深思。究其主要原因,笔者认为在实施行政处罚中对下列六个方面的事项应引起注意。1.取证程序要合法。首先,财政部门向'当事人'收集违反财政法规的所有证据资料,必须在财政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收集完整,而不是作出财政行政处罚决定之后再向当事人去完善、补充。其次,财政部门向当事人收集违法证据,必须预先发出书面执法调查或检查通知书。必要时也可直接持书面执法调查或检查通知书,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再次,当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涉嫌违反财政法规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时,应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作者 易佩富
出处 《财政监督》 2003年第10期36-3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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