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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企业出口退税管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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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笔者根据施工企业出口退税工作的实践,谈谈施工企业出口退税管理的建议。1.企业的办税人员应做到勤联系、勤审核、勤申报查询按照《征管法》第30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企业办税人员应与海关、退税机构多联系,认真审核有关单证,及时地进行申报查询。勤联系。企业办税人员应加强与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汇报在退税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听取反馈信息,使遇到的问题能够得到政策上的指导和具体操作上的帮助;
出处 《财政监督》 2003年第10期61-6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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