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跟单信用证贸易中,常会出现跟单信用证中记载了与基础合同不一致的惩罚性条款的情况。关于这样的惩罚性条款对基础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问题,本文不同意以“要约一承诺”理论来解释,认为应适用合同履行理论解释之,即这样的惩罚性记载对基础合同当事人是否有约束力取决于该跟单信用证是否构成买方的瑕疵履行。同时,本文论述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两点缺陷:没有规定基础合同与跟单信用证互相独立;没有明确跟单信用证之记载事项。
出处
《国际贸易问题》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10期54-57,共4页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Tr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