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公司签订出口某农产品的合同,数量为100长吨,单价为每长吨CIF不来梅80英镑,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样品,合同签订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品检验局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有商检局出具的品质合格证书,但货物的品质却比样品低,卖方应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长吨减价6英镑.
出处
《黑龙江对外经贸》
2003年第9期58-58,共1页
Heilongjiang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