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早已有之,德国学者对其论述甚丰,我不对其作深入的理论探讨,只就其应用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作简单剖析。我曾经接触过这样一个案件:陈某以每年三万元的价格承租了某企业的一处二十平方米的简陋门市房,租期为三年,用作经营饮食业之用。合同签订后,陈某从亲属处借来十万元钱来履行合同、购买经营设备以及支付房屋装修费等费用。其中装修支付二万元、购买设备支付三万五千元,剩余款项用于流动资金购买原材料等支出。在陈某经营五个月之后,出租方突然告知陈某此处门市房立刻要拆迁,并说明是政府行为。后来陈某了解到此房早已被政府房地产部门公告拆迁。
出处
《黑龙江科技信息》
2003年第10期35-3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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