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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人员权益保护问题探讨(一)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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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3.1988年10月国务院发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条例》,已废止)。《审计条例》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审计机关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可酌情处以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移交监察或者有关部门处理:……(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有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
作者 林炳发
机构地区 国家会计学院
出处 《审计理论与实践》 北大核心 2003年第10期67-6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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