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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贷偿还旧贷后,保证人是否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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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借新还旧”又称“贷新还旧”或“以贷还贷”,本是银行业处理债权债务问题的一种常用作法,但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随着我国金融法制的建立与发展,这一活动是合法还是违法的问题曾一度引起大家的关注和争议,各种说法莫衷一是,甚至给司法审判人员处理案件也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那么这种以新贷还旧贷的行为是否有效,如果有效保证人叉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颁布施行完善了我国的担保法律制度,也给了这个问题一个明确的答案,下面笔者试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就“借新还旧”中的保证责任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作者 桂琴
机构地区 淮北分行
出处 《安徽农村金融》 2003年第10期41-4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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