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疆乌鲁木齐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参保人员患九类慢性病(肺源性心脏病;慢性支气管炎;高血压病Ⅱ期;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脑血管意外后并发症、后遗症;糖尿病;各种恶性肿瘤;慢性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能衰竭;精神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其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一定的比例给予支付.此项政策已运行两年的时间,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慢性病门诊治疗的管理,现就相关数据分析如下.
出处
《新疆医学》
2003年第5期110-111,共2页
Xinjiang Medical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