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重庆市从1988年开始,在全市国营工商企业中全面试行了税利分流,税后承包。四川省除重庆以外的部分地区,从1990年开始,也在一些国营工商企业中进行了税利分流,税后承包的试点。从四川省国营商业企业试点的情况来看,在以下三个方面发挥了明显的积极作用。一、国家的两种职能分开了,有利于逐步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实行税利分流,税后承包,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向企业强制性地征收所得税;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参与企业利润分配,取得资产投入的所得,这就把管理者和资产所有者的职能分开,改变了两种职能混在一起的状况。实行税利合一承包,签定的承包合同虽然具有法律效力。
出处
《商业经济研究》
CSSCI
1992年第4期13-15,共3页
Journal of Commercial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