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2‰”与“0.5‰”所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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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邓永勤.明确法律定位 对滞纳金进行硬约束[J].涉外税务,2000(1):51-53.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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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J].上海财税,2001(6):5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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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赵新彬.关于征收滞纳金的行政法思考[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6(3):147-150.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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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J].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5,0(8):278-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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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胡俊坤.浅淡滞纳金与罚款的并处[J].四川财政,2002(9):46-47.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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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J].中国税务,2009(3):3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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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J].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6,0(2):9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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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朱栩焕.蔡老伯的“税务官司”为何不被受理?[J].福建税务,2003(1):4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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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赵长亭.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重大突破[J].内蒙古财会,1993(1):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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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J].上海财税,2001(6):4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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