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的确定性是一种价值选择,而法的不确定性则是一种客观实在,法律正是以不断寻求精确化的结论和选择为目标.不确定性因素在法律制度中客观存在,但法律可以自身的制度安排来克服诸多不确定性因素,力求实现正义.英国法模式正是运用判例技术,把权力分散到法律创制和实施的各个环节,使之达到稳定性和灵活性的高度统一.我国长期以来受成文法传统的影响,对判例技术不够重视,未能完美协调法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本文通过分析法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及其克服,提出应从法律体系的完善上来解决这一问题.注重于借鉴英国法模式以健全我国的法制建设,努力寻求现实生活与确定性价值的内在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