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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小金库”的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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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三令五申不准设置“小金库”,但现实中却仍然存在。何谓“小金库”?凡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的收入,化大公为小公或化公为私,未列入本单位财会部门的收支和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具体包括: 1.截留各项生产经营性收入。包括销售收入,产品加工、加价收入,劳务收入,设备、房屋、场地、柜台出租收入,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以及各种管理费、手续费等。
作者 俞章尧
机构地区 长沙铁路分局
出处 《上海会计》 CSSCI 1992年第5期18-19,共2页 Shanghai Accounting
关键词 企业 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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