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利用合作制是世界各国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普遍做法,我国政府在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也要发挥自己的作用。但目前思想认识不足,法律制度缺乏,利益维护随便,政策扶持乏力,服务体系落后。作为政府要解决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问题,增强信心,抓好法规建设,引导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规范化、法制化发展,始终维护“民办、民管、民受益”这一基本原则,要为合作经济的发展制定和落实各项扶持政策,要抓好农村合作经济各组织内部的培训,推进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出处
《行政与法》
2003年第11期62-63,共2页
Administration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