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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中电视台的版权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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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采编、制作并播放电视节目的机构,电视台是我国著作权法中重要的版权主体之一。我国公布实施的著作权法中,专门对电视台传播、表演或播放录音录像制品时的权利义务作出了规定,对创作者、制作者等的权利义务也作出了规定。为了便于读者了解和掌握相关的版权知识,本刊从今年第一期起将陆续刊发一组有关“电视与版权”的系列文章,希望能引起广大电视从业人员对版权知识的关注。
作者 张旭霞
出处 《电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1期47-48,共2页 TV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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