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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论析 被引量:3

Argumentation about Evidences Transferred by People's Court in the Light of Functions and Pow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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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民法院不是举证责任的主体 ,人民法院依法调取证据的行为不能为人民法院作承担举证责任的依据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行为 ,其法律属性应为司法救济 。
作者 李保平
机构地区 固原师专政法系
出处 《固原师专学报》 2003年第5期73-76,共4页 Journal of Guyuan Teachers Colleg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苏]A.A.多勃罗活里斯基(著),李衍(译).苏维埃民事诉讼[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
  • 2优士丁尼.法学阶梯[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
  • 3周枬.罗马法原理(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
  • 4王利民.司法改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共引文献6

同被引文献24

引证文献3

二级引证文献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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