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评价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核心内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评价机构有其自身的法律地位,评价机构应是非营利性的社会中介机构。公安机关应当作为我国信息系统安全等级评价机构的主管部门对安全等级评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3年第5期68-75,共8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管理立法研究>课题部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