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侦查程序具有权力制约和权力正当化两项社会功能,具有外在价值、内在价值和效益价值。由于我们片面强化了效益价值选择,忽视了内在价值,在刑事执法中产生了一些认识上的偏差。在经济全球化加快了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今天,我们必须更新侦查观念,明确侦查目的、侦查客体,重塑侦查模式。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3年第5期79-83,共5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