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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他人隐私应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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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我因婚后数年未育,于1993年赴外地收养了一刚出世的男婴。2000年我怀孕后,要求乡计生办给一个生育指标,计生办答复说不符合条件,不能给生育指标。于是,我到医院做了流产手术。不料,乡计生办一工作人员将此事写成稿件在县广播站广泛宣传。说我自觉遵守计生国策,是全县人民的榜样,倡导全县夫妇向我学习。
作者 罗新祥
机构地区 会同县人民法院
出处 《湖南农业》 2001年第7期24-2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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