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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砍杉树行凶 打伤主人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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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1年8月11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偷砍3棵杉树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罗仕进赔偿原告罗玉元医疗费等441.6元。
作者 邓祥国
机构地区 东安县人民法院
出处 《湖南农业》 2001年第11期23-2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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