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就金融企业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及出租费用的核算,谈点粗浅看法,与同行们商讨。《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中规定的营业收入,是考虑到金融保险企业不同的业务范围和由此带来的不同收入结构而以大类上加以划分的。其中根据金融企业的实际情况,将“利息收入”列作营业收入主体,其他一些比较分散的收入项目则列作“其他营业收入”。具体到金融企业房屋出租,属于零散性的收入,收到的租金应列为“其他营业收入”。1993年7月1日起,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基础,由收付实现制。
出处
《河北金融》
2002年第6期39-3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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