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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法》颁布使“货主码头”地位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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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港口法》将所有的码头都一视同仁加以对待,否定了港务局码头和货主码头由来已久的划分。 货主码头的一个主要特征是由专用单位自己所有。所谓“自己所有”,只是意味着该码头不是由港务局而是由另外的企业经营。根据《港口法》规定,港口内的经营性设施。
作者 王海涛
出处 《中国水运》 北大核心 2003年第11期52-5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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