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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出嫁后仍可获得土地承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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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3年,赖月琴从赣南某县出嫁到邻县,户口也随之迁出,1999年7月,赖月琴与丈夫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后,又回到了娘家所在县的沙田镇东庄村四组,并办理了户口迁移手续。2000年5月,东庄村四组重新调整土地,吃住在娘家的赖月琴找到组长要求分配土地给自己。组长召开村民大会讨论此事,村民们一致认为赖月琴嫁出去就属于外姓人了,即使离婚后回到原籍,以后终究还要再嫁出去,因此不同意分配给赖月琴土地。今年年初,某单位建厂房征用了四组的部分土地,并按国家法律、政策规定交付了土地补偿金。四组将部分款分配给村民,人均分得2700元,但没有赖月琴的份,无奈之下,赖月琴将四组告上法庭。
作者 钟瑞平
出处 《农村发展论丛(实用版)》 北大核心 2001年第18期17-1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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