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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燃油供应引出的费用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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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中国船舶燃料供应广州公司. 被告:福建畅达船务福州第二公司. 被告:厦门东明航运公司. 原告中国船舶燃料供应广州公司因与被告福建畅达船务福州第二公司(下称福建畅达公司)、厦门东明航运公司(下称厦门东明公司)发生船舶燃料供应合同费用纠纷,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作者 王晓春
机构地区 广州海事法院
出处 《珠江水运》 2003年第5期32-3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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