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国际融资活动中,无论是出于保障债权的考虑,还是作为资金融通的媒介,担保制度必不可少。由于全球经济的高速发展,特别是担保市场的出现,成就了作为独立商业事业的担保,从而使银行信用(也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信用)取代债务人个人信用成为最主要的担保信用。在这样的背景下,在国际融资信用担保中,出现了与传统的从属性保证不同的独立担保。从担保与被担保的债权关系来看,从属性保证的最大特征是保证合同从属于主合同,各国法律和我国的担保法都承认。
出处
《法律适用》
2003年第11期42-44,共3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