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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公示公信与可抵押动产范围之探讨

Exploration of Public Summons and Public Credit Right in Rem and the Range of Chattel Mortg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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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原则,是物权制度的根基,是物权具有对世效力的源泉。任何物权的存在与变动都必须具有外观上可识别的标志,并具有公信力,以维护交易安全。我国《担保法》规定一般动产均可设定抵押,破坏了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可识别动产因无外部可识别的特征,抵押权客观上无法进行公示,不宜作为可设定抵押的动产。可设定抵押权的动产范围只能是少数可识别动产。登记是动产抵押权的唯一有效公示方式,是动产抵押权产生的必备要件。
作者 丁京萍
出处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03年第6期96-100,共5页 Journal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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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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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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