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附带上诉,是指当事人一方上诉后.被上诉人依附于该上诉程序而提起的特殊上诉。其最大特殊之处在于,被上诉人上诉期间已满或舍弃上诉或撤回上诉后,也可提起。这是一种极其重要的制度设计,大陆法系国家都规定了附带上诉制度。国民党法统的“民事诉讼法”在20世纪20-30年代就规定了附带上诉制度。遗憾的是,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却没有此项重要制度设计。本文拟从附带上诉的作用、性质、成立要件及其与主上诉的关系来介绍该项制度,以期引起学界及实务界的注意。
出处
《当代法学》
2003年第11期154-156,158,共4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