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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莫“走错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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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位律师接了一宗代理费较高的经济纠纷案,在与当事人达成代理协议后,首先不是去调查案情的真实情况,然后向当地法院提交诉状,而是怀揣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直奔北京,找某某高官先批字。他倒是也进过法院的大门,不过不是出庭,而是找法院领导汇报案情,请法官吃饭。据知情人讲,这位律师代理该案半年,没有写过代理词或诉状。
作者 周甲禄
机构地区 湖北
出处 《瞭望》 北大核心 2003年第46期30-3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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