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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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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数额的计算标准方面,销项和进项税款损失不应予以累计计算,同时,犯罪嫌疑人被扣押的个人财产不能用以折抵国家税款损失。本罪应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受票人接受为既、未遂的区分标准。另外,本罪在主观方面一般为直接故意,但不能排除少数间接故意的情况。
作者 王旭霞 刘娟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3年第10期46-49,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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