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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实务中背书连续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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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而对取得背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付款。由于现行票据法规对背书连续的认定过于笼统,票据实务中对背书连续的认定五花八门,严重影响了票据流通、支付、信用等功能的正常发挥,损害了有关票据当事人的权益,有必要理清背书连续的认定标准。
出处 《金融会计》 2003年第10期43-44,共2页 Financial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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