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几年,司法实务领域与理论界紧扣“司法公正与效率”主题,积极探讨司法改革,学术主流强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但也有人主张突出程序公正的优位价值。大家围绕这一主线,以依法、公正、公开、独立、高效等标准,审视我国现行三大诉讼法及其运作,在诸如简易程序的适用、再审程序的完善、庭前准备程序规范等方面,提出了许多好的建议,这些建议对改革和完善三大诉讼法、规范操作程序具有积极意义。然而,仍有一些法律制度特别是二审程序与审判组织形式存在的严重缺陷,尚未引起法学界和司法实践的足够注意。本文拟对此加以探讨。
出处
《法律适用》
2003年第12期17-18,共2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