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法》第35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第3款规定,在同等条件下,股东对转让的股权有优先购买权。这两款规定构成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他人转让股权的限制。对该条款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解。第一种理解认为,这种限制是严格的,其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对外转让首先必须经过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如果半数以上的股东不同意该项转让,则拟转让股权的股东不能转让——无论是将股权转让给股东还是非股东;第二个阶段是。
出处
《法律适用》
2003年第12期40-42,共3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