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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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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规定:“在刑法第399条第2款后增加1款,作为第3款: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者 周道鸾
机构地区 最高人民法院
出处 《法律适用》 2003年第12期43-44,共2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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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合订本,第148页

共引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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