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院管理实行社会化与专业化相结合的体制,法院管理工作既有社会的广泛参与和监督,又高度独立自主和专业化。整个管理制度分为决策、执行、服务三个系统,是法院内部与外部、决策与执行、管理与服务、行业协会与行政管理等相结合,实行垂直领导和监督的管理体制。不论是在组织形式上,还是在运作上,都与我国法院的管理体制有很大的差别。本文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美国加州法院管理制度的研究分析,结合我国的实际,对我国法院管理制度进行思考,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
出处
《法律适用》
2003年第12期70-72,共3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