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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合同法律效力的立法选择为中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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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无权处分合同法律效力的立法设计是当前民商法学界热烈讨论的问题之一,本文试图从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之间制度协调的角度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笔者批驳了善意取得为原始取得的观点,认为善意取得应为继受取得,而这客观上要求无权处分合同为有效的交易行为,从而论证了“合同有效说”应当成为我国无权处分法律制度的理性选择。
作者 王少波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理论月刊》 2003年第11期112-114,共3页 Theory Monthl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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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孔祥俊合同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 4葛云松.论无权处分[A].梁慧星.民商法论从(21)[C].香港:金桥文化出版公司,2001.201.
  • 5王泽鉴.民法物权@2@用益物权占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田士永.物权行为理论研究--以中国法和德国法中所有权变动的比较为中心[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 6我国台湾地区采物权形式主义模式,债权行为生效要件独立于物权行为而判断且不以处分权为要件.处分人为无权处分时,债权行为不因处分权欠缺而为有效合同,从而为规范处分人与买受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一个"逻辑前提".
  • 7关于该说,详见葛云松.论无权处分[A].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1卷)[C].香港:金桥文化出版有限公司,2001.
  • 8田士永.物权行为理论研究--以中国法和德国法中所有权变动的比较为中心[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共引文献3

同被引文献10

引证文献2

二级引证文献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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