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小企业的内部活动和管理具有高度的自治性质。国家公权必须尊重中小企业市场自由权 ,不得干预中小企业的具体运作和活动方式。而国家公权与中小企业市场自由权的范围与边界 ,则依赖于法律对权力与权利范围的勘定。中国历史上国家与社会高度同构 ,国家力量无所不在 ,无时不在 ,国家公权的强大几乎湮灭了社会自治体的存在 ,是制约中小企业市场自由权的根源。国家公权介入中小企业自治空间 ,只有在特定的情形时 ,为恢复市场自由权的法律状态 ,其对中小企业市场自由权的干预才具有正当性。
出处
《湖湘论坛》
2003年第6期64-65,共2页
Huxiang Forum
基金
湖南省科技厅立项重点资助项目<中小企业无形资本保护与管理法律问题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