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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犯罪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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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张某,男,30岁,石家庄市某公司职工.从事汽车驾驶工作。1998年5月17日.公司派张某到高邑县出差,车行驶到107国道320公里处时强行超车.与相向行驶的摩托车相撞,致使摩托车驾驶者王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某也因此造成开放性颅脑外伤。事后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察。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北大核心 2003年第11期68-68,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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