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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买权制度论纲——兼评我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的先买权制度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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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先买权的性质具有多面性 ,既可体现为财产权、期待权 ,又可表现为附条件的形成权。法定先买权与约定先买权可作为先买权的基础性分类。先买权成立于先买权合意达成或者法律规定情形出现之时 ,并在条件成就时生效。先买权具有规避风险的社会功能 ,在我国目前条件下仍具有现实意义。但我国涉及先买权的相关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在立法体例、交易安全、先买权顺位以及相关立法技术等方面存在若干不足 ,应加以完善。
作者 廖焕国 严浩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6期77-84,共8页 Law Revie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 1See Paskal, Rights of first refusal and the package deal,22(2) Fordham Urban L.J. 464 (Winter 1995).

同被引文献52

引证文献8

二级引证文献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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