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部2003年颁发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有关问题解答二》(以下简称《解答二》)对会计年度内合并范围变化时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原则作了规定,其中有两点需要特别关注:首先,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编制,不调整年初数,但要对购买或出售子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作披露;其次,合并利润表及合并现金流量表按非全年法编制。本文拟分别谈谈这个规定与以前规定的比较,以及在具体操作中的处理,希望能对大家编制合并报表及其附注有所借鉴。
出处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03年第12期53-54,共2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