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罗马法从物之形体出发 ,首创“有体物”与“无体物” ,将物视为所有权客体。物的外延大于财产 ,物为财产的种概念。法国民法不仅将财产视为物的一部分 ,而且作为法律所调整的并且与人发生关系的权利或权利集合体。德国民法更是以“有体物”与“无体物”分别调整 ,形成近代民法史上物权与债权的二元结构体系 ,并成为大陆法系民法的典范。笔者认为 ,考察物与财产的变奏 。
出处
《杭州商学院学报》
2003年第5期28-31,共4页
Journal of Zhejiang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