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婚约没有明确的定性,这种情况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对婚约引起的种种民事纠纷判定的混乱。本文认为,婚约是确定男女未来身份关系的合同,在婚姻法对婚约未作规定,而合同法又排斥对婚约进行调整的情况下,应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婚约进行调整。本文还提出了关于婚约问题的立法建议。
出处
《烟台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3年第3期86-88,共3页
Yantai Teachers University Journal(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