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认为对票据抗辩的限制应采纳票据债权无因性说。在实施票据抗辩的反限制时,应准确认定恶意抗辩中恶意的含义和产生的时间点,并应将《票据法》第13条的"明知"事由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我国《票据法》在对价抗辩方面接受了英美票据法约因理论,但没有采纳约因理论中欠缺导致票据无效的原则。此外文章还指出了我国对价抗辩制度的有待完善之处。
出处
《烟台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3年第3期89-94,共6页
Yantai Teachers University Journal(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