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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中区部分餐饮单位的餐具消毒情况的调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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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五款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诜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完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在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不仅要求食品要卫生,盛放食品的容器及公用餐具也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如果使用了被污染并未经消毒的餐具,不仅会引起一些肠道传染病的传播,还直接危害到消费者的健康.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把好"病从口入"关,2002年我们对市中区六里山、七里山两个街道办事处辖区内96户餐饮单位的公用餐具进行抽样检验,现报告如下:
出处 《医学动物防制》 2003年第10期599-600,共2页 Journal of Medical Pest Cont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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