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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主审法官制度的某些“负效应”及其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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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主审法官制度在其设立的合理性、合法性以及解决问题的有效性等诸多方面存在先天不足,极有可能导致一系列的负面效应。完善主审法官制度的根本措施在于进一步改革现行的法官制度。
作者 冯淑红
出处 《内蒙古电大学刊》 2003年第5期2-4,共3页 Journal of Inner Mongolia Radio & TV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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