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汽车站和承运人作为向旅客提供施行及相关服务的经营者,一方面要履行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还要履行客运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在上述义务中,有一项可能会被汽车站和承运人忽视的义务——告知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这样规定的:“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出处
《交通企业管理》
2003年第11期34-34,共1页
Transportation Enterprise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