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侦查程序属于职权主义模式的行政性程序,侧重于打击犯罪,轻视保障人权,无法适应刑事诉讼民主、文明发展的需要,需对之进行改造和重构。在重构侦查程序时,除要考虑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以外,还要综合考察各种复合因素,力求使重构的侦查程序超越于现行侦查模式。
出处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年第5期83-86,共4页
Journal of Huaibei Coal Industry Teachers' College(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