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下简称<名称规定>)于1991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工商局发布.该规定沿用了一些国际上通行的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则,如企业名称实行登记在先申请在先的保护原则,规定了一系列国际通行的名称禁用条款,对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依法查处的原则等.1999年,国家工商局在试图修改<名称规定>未能实现的情况下,以国家工商局令的形式发布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了名称预先登记制度,名称使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名称争议处理的程序等,这些原则和规定都是与国际通行做法相一致的.然而,现行名称管理法规毕竟是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制定的,计划管理手段与方式显而易见,如名称的审批要求,某些特定的名称要进行逐级审批.分级管理、分级保护的要求,更注重强调的是一种行政范畴的级别管理,而忽视了市场(企业行为)无区域化的实际.
出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03年第11期48-49,共2页
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